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830号之一
原告: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