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830号
原告: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
本案经审查认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施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