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2168号
原告:***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中路与齐诚大道交叉口东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5.40元,由原告***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