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915号 原告: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郊徐家湾渭滨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吴 琦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