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1437号 原告: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3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