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1437号
原告: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3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