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民特103号 申请人: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古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777135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顿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望牛墩仲裁庭仲裁后,仲裁庭于2018年3月8日向立顿公司送达了东劳人仲院望牛墩庭案字[2018]12号仲裁裁决书。立顿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望牛墩仲裁庭裁决:一、确认***与立顿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二、立顿公司应当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天内,负责通知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900元。 申请人立顿公司称:一、仲裁庭忽视***拒签劳动合同,主动离职的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从入职之日起,立顿公司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虽然立顿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且***已签收,但在通知书发出后***多次表示愿意继续留在立顿公司工作,基于***的意愿,经与***协商,立顿公司同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将通知书作废,该点有电话录音和短信予以证明,但***却反悔,不同意与立顿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且***于2017年12月4日到立顿公司处办理离职手续,在《离职申请表》中***勾选的离职原因是辞职,立顿公司不存在***所称的为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作出的同意续签行为。二、本案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是在立顿公司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同意续签,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立顿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请求撤销案涉仲裁裁决,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以案涉仲裁裁决对照上述法律规定,案涉仲裁裁决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具体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法院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作审查。 从申请人立顿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来看,立顿公司并未指出仲裁裁决存在上述第(二)至(六)项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合议庭仅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第(一)项情形。 关于***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立顿公司未举证证明***在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曾表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且立顿公司其后约一个月又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不符合常理,故仲裁庭认定***拒绝续签的理由成立并无不当,据此仲裁庭认为立顿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决立顿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2900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立顿公司撤销东劳人仲院望牛墩庭案字[2018]1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立顿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