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初2964号
原告: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古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洲湾村古塔路立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万家隆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中恒国际新城****。
经营者:***。
原告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涟水县万家隆购物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涟水县万家隆购物中心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