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4民初1750号之二
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密利哈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西侧新禧家园7号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密利哈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