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宝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宝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辽12民终1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宝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云峰北街**。
法定代表人:**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增奎,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上诉人辽宁宝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1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丰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丰电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郝增奎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宝丰电力公司和营口浩宇劳务公司有劳务承包协议书,营口浩宇劳务公司是基于劳动关系为郝增奎发工资而不是代发工资。2.一审法院错误的将平等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工程承包关系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举证不能错误。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辽宁宝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一次性支付补偿款项16368元;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预交案件受理费156元,应退回1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辽宁宝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辽宁宝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12元,应退回307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应琦
审判员高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