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鼎力炉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兴鼎力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与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8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鼎力炉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江苏兴鼎力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与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2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兴鼎力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兴鼎力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06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