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鼎力炉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东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鼎力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58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云,河南省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东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区**胡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571383869G。

法定代表人:浦东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李敏、马祖贤,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鼎力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张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91521353Y。

法定代表人:王昊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源,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东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鼎力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所受损伤部位内固定未取出、尚未医疗终结,无法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作出司法鉴定,而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