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3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1#主楼2301房。
法定代表人:董洪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娇丹,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79号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康凤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子奇,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40元(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3201.21元),减半收取816.7元,由上诉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磊鑫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赵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