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04256号
原告: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79号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东海,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子奇,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1#主楼2301房。
法定代表人:董洪森,该公司董事。
原告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44元,由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