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财保61号
(2021)吉0191财保00061号之一
申请人: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刘东海。
被申请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海南大厦**主楼**iv>
法定代表人:董洪森。
申请人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吉0191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314.97元。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314.9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