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辖终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海南大厦**主楼**。
法定代表人:董洪森,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div>
法定代表人:康凤云,总经理。
上诉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21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智能化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智能化项目施工属于建筑活动,具备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诉人与优点公司建立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被上诉人二审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智能化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数据中心管理存储服务器、管理平台网络设备、网络机房装修、配电照明、防雷接地、UPS、精美空调及新排风、机柜冷通道、动力环境监测、综合布线、监控门禁、消防等系统施工服务及设备代购”,上述工程属于建筑智能化工程与电子、通信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建设工程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与电子、通信工程。本案中,案涉工程属于建筑施工工程,故本案纠纷亦应认定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为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1031号,故本案应由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214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张凤英
审判员 董惟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