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03执保311号
申请人: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340,161.9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优点佳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161.9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