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1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布鲁诺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布鲁诺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9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钱款12万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布鲁诺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享有对外投资,即享有丽江、成都、深圳、青岛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认缴金额均为10000万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对外投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清楚目标公司下落,且对外投资均为认缴而非实缴,不要求法院予以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去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查找被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9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