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民终1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5号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80463780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5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南京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给***30000元;二、***自愿放弃(2018)皖1125民初73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应赔偿数额中的30000元;三、***和***均自愿撤回上诉;四、***、***因本案交通事故与南京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无纠葛。据此,***、***于2018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上诉人***负担1875元,由上诉人***负担1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