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602民初2642号之一
原告: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52288997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港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1号中国电信防城港分公司东南面一楼1、2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07375473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广西防城港市港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7.60元,减半收取计1208.80元,由原告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