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2072执575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村展翔路22号三楼306-308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xxxxxxxxxxxx914452810968061201。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xxxxxxxxxxxx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陈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20民终3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107842.16元及利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2025年5月12日、2025年8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账户,但因账户均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均未能冻结成功,其余账户存款均已由外地多家法院轮候冻结,本院暂不予以处理。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在多套房产,但因上述不动产均已由五六十多个其他法院先后轮候查封,故暂不予处理。本院委托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至今未有回复,且无法取得其车辆行踪,未能扣押处置。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因逾期未提交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此外,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