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执454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流沙南华路北侧引榕沟安居工程1幢东起1至2间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0968061201。
法定代表人:吴桦楠。
被执行人:广东美邦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平西工业园南门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74027990U。
法定代表人:卢绍宋。
委托代理人:黄邦成,该公司职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78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东美邦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东美邦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东美邦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6×××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0.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建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毕志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