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25356号
原告: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侧引榕沟安居工程1幢东起1至2间门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隽,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洪,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之四。
法定代表人:冯某1。
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南侧港航华庭1号办公综合楼2502房。
法定代表人:万某1。
原告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分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75.83元(已减半),由原告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