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03民初3025号
原告:***,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侧引榕沟安居工程1幢东起1至2间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劲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