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622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