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20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和平路锐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方大***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围头工业区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方大***电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241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有案件正在执行,为方便案件财产处理,统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414号仲裁裁决〔执行案号(2016)粤20执210号〕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卓 靖
审 判 员 雷 勇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