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3139号
申请人: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和平路锐明工业园C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558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特能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高新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MA6552KJ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特能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特能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金额2,344,302.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四川特能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财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利等财产并采取保全措施,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特能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绵竹市高新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7号厂房里的设备(设备清单详见附件),期限两年;
以上第一、二项保全金额共计2,344,302.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 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
附件:设备清单
序号
型号
产品名称
数量
1
DC1860AR-N
全自动圆柱锂电池卷绕机
3
2
DC-150FP-J4
圆柱锂电池双焊头立式制片机
1
3
DC-150ZP-J4
圆柱锂电池双焊头立式制片机
1
4
DC1860B
制片机
1
5
DC1860E
制片机
1
6
DC1860AX
全自动圆柱锂电池卷绕机
1
7
DC-70ZP-J2
四柱锂电池单焊头立式制片机
1
8
DC-70FP-J4
四柱理电池双焊头立式制片机
1
9
DC186AR-N
全自动圆柱锂电池卷绕机
2
10
DC1860AR-N
全自动圆柱锂电池卷绕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