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3民初12917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