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 本 裁 定 书
(2019)皖0323执20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立新路装饰城2#楼一层2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6142226XC。
法定代表人:薛圣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221971元等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车辆、不动产(名下有不动产,已查封移送评估、拍卖、变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绝接受义务抵债)、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信息,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已依法发出失信决定书;
5、2020年10月1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终本约谈,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谢继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捷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