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初111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立新路装饰城**楼**2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6142226XC。
法定代表人:薛圣平。
被告:安徽省固镇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黄元南路牛市巷驿马井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63618262R。
法定代表人:李瑞。
原告***与被告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固镇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宇堂
审 判 员 罗正环
人民陪审员 史文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兆云
书 记 员 张智瑶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