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3民初1790号
原告:***,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立新路装饰城2号楼一层21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6142226XC。
法定代表人:薛圣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靳 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丛逸
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