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邦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270号之二
原告:蚌埠邦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雪华路307号雪花乡政府院内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2TM1UJ6G。
法定代表人:郑业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治理,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立新路装饰城2#楼一层2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6142226XC。
法定代表人:薛圣平,总经理。
被告:周虎,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原告蚌埠邦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蚌埠邦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邦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邦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50元,减半收取计14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25元,由原告蚌埠邦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萧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