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940号
原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德珠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
负责人: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新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