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2626民初453号
原告:贵州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岑巩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
被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思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贵州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现原告贵州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元(贵州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贵州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