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执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06995547F,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新兴河滨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凯,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6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与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内容,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劳务费1872980元(扣除已支付的5740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73.5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后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岑巩县支行2035226260010000019473100--5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俊成
书 记 员  刘尧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