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黔2626执4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06995547F,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新兴河滨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凯,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6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与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内容,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劳务费1872980元(扣除已支付的5740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73.5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后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支付申请人***案款847000元,后本院组织双方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申请人***自愿解除被执行人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2年1月26日支付剩余案款。经电话询问申请人,其表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26执4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俊成
书 记 员  吴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