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许耀文,贵州省岑巩县思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069945547F,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新兴汽车站旁。
法定代表人:杨家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姜红,女,1988年5月3日出生,系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6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67886元,案件受理费8105元。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支付案件执行费1516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2021年12月3日前支付100000元(已履行),剩余款项按(2021)黔2626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还款方案并已收到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100000元,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26执67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继续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严 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光理
书 记 员  谢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