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626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镇远县羊坪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
被执行人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6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镇远县羊坪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内容,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镇远县羊坪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等共计305500元(扣除支付部分),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527元;在执行过程中,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支付340961元,经征求申请人意见,表示仅要求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等305500元、案件受理费5527元、利息250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本院依法将案款336027元发放申请人,执行费4934元上缴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黔2626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镇远县羊坪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