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执619号
被执行人: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069945547F,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新兴河滨西路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思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52262600100000194731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
币97684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锐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龙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