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302民初6592号
原告曲靖特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30221722323XL。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王泽辉,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富省,男,汉族,1975年9月7日生,云南省人,住曲靖市麒麟区,系曲靖特安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自然空间门窗有限公司(曾用名:曲靖开发区自然空间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57169924R。
法定代表人:王建宁,执行董事。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原告曲靖特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自然空间门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靖特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泽辉、何富省及被告云南自然空间门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其三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维护保养服务费120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2018年7月10日,双方再次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他内容与第一份合同相同。2019年7月20日,双方又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他内容与第一份合同相同。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被告应当支付服务费,被告支付部份服务费,下欠原告服务费24000元。2019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付款协议》,计划在3个月内付清。2020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电梯款付款承诺书》,承诺在半年之内付清上述电梯款、利息及电梯保养费。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服务费。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费2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为原告违规设置密码导致电梯不能正常运行,导致租户退租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我公司不应该支付,并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工商登记卡复印件,证明被告的历史名称为“曲靖开发区自然空间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三份(原件)、付款协议、电梯付款承诺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应该支付原告电梯保养费24000元。
四、电梯用户评价表,证明被告对原告服务的认可。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四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四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针对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书证一份,证明写还款承诺书的过程。
二、举报信一份,证明被告公司向市场管理部门举报原告乱设置密码的违法行为。
三、租房合同一份,证明因电梯不能正常使用,被告租户退租造成损失。
四、人民政府令,证明不允许电梯制造厂家设置密码,限制安全运行。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三系被告单方面形成,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四不能证实关于原告采用设置密码的行为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主张,本院对证据二、四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经过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7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其三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维护保养服务费12000元,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2018年7月10日,双方再次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由原告向被告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原告支付维护保养服务费12000元;2019年7月20日,双方又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由原告向被告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原告支付维护保养服务费1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三年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被告应支付原告三年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费36000元,被告支付了服务费12000元,下欠24000元未付。2019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付款协议》,计划在3个月内付清。2020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电梯款付款承诺书》,承诺在半年之内付清上述电梯款、利息及电梯保养费。期限届满后,被告仍然未支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费24000元,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因设置密码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给被告造成损失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辩解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自然空间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曲靖特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24000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云南自然空间门窗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交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高玉娟
审判员 方向娥
审判员 代冬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