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网国金集团有限公司

中网国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世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2014号

原告:北京神州世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楼远洋商务2107。

法定代表人:朱高峰。

被告:中网国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7号2幢4层。

法定代表人:强东。

原告北京神州世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网国金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神州世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神州世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神州世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