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7275号
原告:北京信诚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清逸园7号楼2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网国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7号2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文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网国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信诚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明威公司)与被告中网国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国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信诚明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网国金公司向信诚明威公司支付劳务费193086元;2、判令中网国金公司向信诚明威公司支付延期违约金暂计759625元(自2016年10月1日美丽之冠产权式酒店正式开业入住起至中网国金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中网国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信诚明威公司与中网国金公司于2012年11月签订《中国三亚.美丽之冠产权式公寓酒店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一份。信诚明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后,中网国金公司仅支付部分劳务费便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款项,根据合同约定,中网国金公司应当支付延期违约金。为维护信诚明威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网国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查,2012年11月,信诚明威公司与中网国金公司签订《中国三亚.美丽之冠产权式公寓酒店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美丽之冠产权式公寓酒店B~G栋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地点为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新风街299号;项目实施区域为共6栋楼(B~G栋),工程承包方式为承包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承包范围包括综合布线系统、可视对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一卡通系统、报警系统、巡更系统、机房建设的全部工程劳务承包工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信诚明威公司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但其与中网国金公司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工程地点为海南省三亚市新风街299号,因此,本案应当由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舒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