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10983号
原告:宁波致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曙光**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17日出生,住湖**省临湘市。
被告:岳阳运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大市场太阳桥物流园**区**栋**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致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运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致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致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致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致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