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79号
申请人
宁波致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583982615A)。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仪门村。
法定代表人:陶欢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宁波博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591556165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八号451室。
法定代表人:叶信忠,执行董事及经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申请保全内容
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博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68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担保情况
申请人宁波致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博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68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费2954元,由申请人宁波致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组织
审判员卢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