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致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致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12执10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致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398261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曙光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祥,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石浦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致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致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57415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本院另案拍卖处置中。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