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0830民初148号
原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康驿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7221221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西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390780846。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8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926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日、6月20日签订《义桥煤矿原煤排矸系统改造总承包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义桥煤矿原煤排矸系统改造总承包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位于义桥煤矿原煤排矸系统改造工程中土建及安装工程,两份合同均为固定总价合同。原告除履行上述两份合同外,还对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合同外工程进行施工。整个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后,被告拒绝对合同外的工程进行结算,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80368.63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求,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鉴定后的工程款47584.58元及利息,诉讼费905元、鉴定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属实,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原告起诉的项目属于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是对原合同中个别项目履行中的调整,而不是双方之间新的合同,案涉争议,应该由仲裁管辖,我们接到诉讼后已经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我们参加庭审,是尊重法院而不是放弃管辖权异议。为了解决矛盾,节省司法资源,我们可以在庭审中阐述我方观点,但不表示我们放弃管辖权异议申请。我方要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涉案工程款47584.58元外加2500元,共计50084.58元,该款项由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收到原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50084.58元发票后15日之内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905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