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3231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海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8幢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海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海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海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16元,减半收取23708元,由原告宜兴市海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宜兴市海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