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8756号
原告:***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388.5元。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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