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5233号
原告:淮北市中芬矿山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经济开发区腾飞路1#。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8幢4层。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原告淮北市中芬矿山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北市中芬矿山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时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北市中芬矿山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