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880号
原告: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0元,由原告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