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4026民初916号
原告:新疆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边境合作区深圳路425号浦江花园第五商业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城镇乌孙路原民政局大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新疆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昭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玉